2025-05-28
新華社
53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草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種創新,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完善繁殖材料保藏管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和相关技术研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第五条 对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生产、经营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符合有关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七条 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除法律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对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産、繁殖和爲繁殖而進行處理;
(二)許諾銷售、銷售;
(三)進口、出口;
(四)爲實施本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爲進行儲存。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獲材料的,應當得到品種權人的許可;但是,品種權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除外。
對下列品種實施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爲,應當得到授權品種的品種權人的許可:
(一)授權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但該授權品種本身不是實質性派生品種;
(二)與授權品種相比,不具備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明顯區別的品種;
(三)爲商業目的重複使用授權品種進行生産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種。
第八条 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實質性派生品種主要依據分子檢測、表型測試結果判定,必要時綜合考慮育種方法、選育過程、親緣關系等因素。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判定指南,確定適用範圍、檢測和測試方法、判定阈值、技術流程等,並明確檢測、測試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組建由育種、檢測、測試、管理及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爲實施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提供專業支持。
第九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该单位;非职务育种,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委托育種或者合作育種,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品種權的申請權歸屬;沒有合同約定的,品種權的申請權屬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
申請被批准後,品種權屬于申請人。
第十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的,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第十一条 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境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登記,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予以公告。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品種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十三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裁決。
品種權人對強制許可決定不服的,品種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
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
第十五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未被销售、推广,或者经申请权人自行或者同意销售、推广该品种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在中国境内未超过1年;在境外,木本、藤本植物品种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品种未超过4年。
2016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施行後新列入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的屬或者種,從名錄公布之日起1年內提出品種權申請的,申請日前在中國境內銷售、推廣該品種繁殖材料、收獲材料未超過4年的,具備新穎性。
除銷售、推廣行爲喪失新穎性外,下列情形視爲已喪失新穎性:
(一)品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據播種面積確認已經形成事實擴散的;
(二)農作物品种已审定或者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
第十六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
第十七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的特性,除可预期的自然变异外,群体内个体间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表现一致。
第十八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主要性状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推广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授权的名称。
下列名稱不得用于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表示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四)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和品種審定、品種登記、銷售、推廣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
第四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权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依照本条例办理。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提出品種權申請的,應當委托在中國依法設立的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申请文件。
申請文件應當使用中文書寫。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說明,並在3個月內提交經原受理機關確認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種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出書面說明或者提交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爲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對不符合或者經修改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品种权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种权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境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境外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关于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规定。
第五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屬于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列舉的植物屬或者種的範圍;
(二)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三)是否符合新穎性的規定;
(四)植物新品種的命名是否適當。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對經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品種權申請,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3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複的,品種權申請視爲撤回;修正後仍然不合格的,駁回申請。
第三十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
申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審查費的,品種權申請視爲撤回。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審查需要,申請人應當根據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经实质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對經實質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予以駁回,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称复审委员会)。
對駁回品種權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複審請求符合規定的,複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依法需要檢測、測試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
申請人對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複審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第六章 品种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三十五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木本、藤本植物为25年,其他植物为20年。
第三十六条 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测试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種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品種權的;
(二)品種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三)品種權人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檢測、測試所需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
(四)經檢測、測試該授權品種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種權時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種權的終止,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三十八条 自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更名,拒不更名的,宣告品种权无效。宣告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的决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和公告,并由复审委员会通知当事人。
當事人對複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条 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品種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植物新品種侵權的判決、調解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植物新品種侵權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和品種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品種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合理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植物新品種侵權賠償金、品種權使用費、品種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而延誤本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說明理由,請求恢複其權利;但是,延誤複審請求期限的,可以自複審請求期限屆滿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請求恢複其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指定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期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侵犯品種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協議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理侵犯品種權案件時,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不足5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查处侵犯品种权案件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産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收獲材料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複制與涉嫌違法行爲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生産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品種權或者假冒授權品種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以及用于侵犯品種權或者假冒授權品種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從事侵犯品種權或者假冒授權品種活動的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就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不知道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实施下列行为,能够证明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爲他人繁殖而進行處理;
(二)許諾銷售、銷售;
(三)爲實施前兩項行爲進行儲存。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权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繁殖材料是指可用于繁殖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二)收獲材料是指經過種植後獲得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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